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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屋出租人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打印本页]

作者: 石景山网警    时间: 2025-10-18 09:56
标题: 房屋出租人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近日, 安外大街派出所和建国门(南区)派出所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东城区上龙社区23号楼、盔甲厂胡同2号出租房的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民警依法对房屋出租人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出租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示】:请出租房主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否则将担负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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