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搜索
查看: 1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聊天交友] 房屋出租人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0

好友

7494

积分

金元宝
0
金钱
2880
在线时间
453 小时

IP属地:北京市

124.205.4.73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25-10-18 0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登陆,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新账号

x
近日, 安外大街派出所和建国门(南区)派出所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东城区上龙社区23号楼、盔甲厂胡同2号出租房的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民警依法对房屋出租人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出租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示】:请出租房主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否则将担负相应法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新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