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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平安行动“冬季攻势”专项行动启动以来,昌平警方持续围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开展清查,对存在违法违规出租行为的房东依法进行处罚,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全力维护全区“房安全、人安居”的社会治安环境。
案例一:近日,史各庄派出所民警在辖区珠江摩尔小区一出租房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陈某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机关依法责令陈某某停止出租,并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近日,松园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嘉诚中心小区一出租房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孔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孔某停止出租,并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近日,昌平派出所民警在检查琥珀郡小区一出租房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何某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机关依法责令何某某停止出租,并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及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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