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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到“房安全、人安居”的目标,东城分局持续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清整,依法处置出租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近日,朝阳门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2号楼有短租房。房屋二房东耿某某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短租住房,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耿某某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近日,天坛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东城区东晓市二巷有短租房。房屋二房东李某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短租住房,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李某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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