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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国互联网领域立法模式是,技术走在前,边走边看,条件成熟了再立法。监管的力度先后经历了包容式、审慎式、强监管等阶段。应该说,这种立法和执法模式基本上与十年来信息化发展的水平和速度相适应,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到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然而,AIGC等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的信息网络技术,具有超强的进化速度和迭代能力,而且从其一诞生开始,便兼具正反两面性。因此,法律和监管也应求变,可以在法律制度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超前性的设计,实现科技创新与规则治理的双轮驱动,避免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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